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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推动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几点思考——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为例
近年来,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方针,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工作机制、巡查保障等方面持续发力,通过加强文物安全制度建设,开展全县文物安全检查,不断提升文物行政执法水平,为保护文物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通过推动相关部门及其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整合各种资源,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促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全县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有所夯实、文物保护能力建设有所加强,全县文物事业改革发展扎实推进。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部分自治县、民族乡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方面,存在领导重视程度不高、不可移动文物处于管理不到位,保护工作难,文物被自然侵蚀、人为破坏现象等问题,致使全县文物保护形势比较严峻。如隆林文物、古迹遗址分散性大、点多面广,全县有野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81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7处,其他文物保护单位34处。不可移动文物点(址)破败不堪、触目惊心,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归纳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物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高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即通常所说的“五纳入”。但是,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致使要求“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五纳入”工作还存在不平衡,没有做到全面落实。对一些尚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址)普查不到位、标识牌未竖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及普法工作不深入,致使部分干部及各族群众文物保护意识不强,一些文物尤其不可移动文物没有得到应有的基本保护,常规工作中,普遍存在重申报轻管理、重新建轻维护、重经济开发轻文物保护、重重点文保单位轻一般文保单位、重点上的保护轻面上的保护、重物质遗产的修复轻非物质遗产传承等。
(二)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不强
2023年10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文件),决定于2023年11月起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但是,自治县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还不健全,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不强,文广旅、住建、公安、市场监督、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也大多是各自为战,彼此信息交流共享不畅,有效联动配合不足,没有真正形成工作合力,一些化解文物保护问题、加大文物执法力度和侦破文物损毁案件效率不高。
(三)文物保护工作执法力度不严
一是缺乏执法人员。如隆林各族自治县文物管理所在现有的7名工作人员,至今,均尚未有人取得相应的、合法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执法资格。二是缺乏刚性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的,须经文物、城乡规划部门批准。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开发项目时,这一前置审批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因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损毁文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多年来未得到纠正,导致文物的历史风貌遭到破坏。三是缺乏专业人员。文博队伍青黄不接现象突出,专业队伍缺乏、业务培训不够,甚至部分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职能,工作中难以真正承担有效管理保护文物的职责,全县在文物科技保护、陈展设计、规划编制、修复鉴定、考古研究、古建筑维修等方面力不从心。
(四)文物保护工作经费投入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然而,民族自治县因财力不足,距离法律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除了个别作了一些基础性的修缮之外,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点(址)几乎处于无人过问、无人管理、无人保护状态。致使每年亟需维修保护且数量众多的文物、古迹点(址)只能任凭长年的风吹、日晒、雨淋。很多文保单位日常的维护管理经费相当紧缺,如隆林近三年来,每年仅划拨5万元,远远无法满足全县文物保护的资金需求,加之现有的经费投入使用存在不均衡,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经费安排显然严重不足。此外,由于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文物需要事先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准备材料等工作,前期投入经费多,导致主动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积极性不高。
(五)文物遗址科学规划利用不清
文物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独特的价值。然而,对文物资源如何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还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对室外的文物点(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不清,对部分文物保护范围确定不明,致使许多文物资源还没有充分发挥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如隆林德峨镇八科村团石上坝屯和新州镇含山村古城屯彝族寨的保护和利用,多年来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同时,对室内的博物馆可移动的文物库房,也因为文物库房过小,条件简陋,缺少专门的文物保护系统,缺少专门的文物收藏柜,不能满足藏品的收藏需要;欠缺实物展,如隆林民族博物馆一楼展厅主要以图片展出等。无论从文物的保护、修复,还是从古迹文化内涵的挖掘、展示,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体现应有的地位。此外,农村部分居民新建楼房存在杂乱无序、建设无章地任意插在民国时期住宅之间,破坏了部分村落风貌的完整性。
(六)文物传播方法途径研究不深
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实施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深化中华文明研究,推进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开展考古中国重大研究,实证中华文明延绵不断、多元一体、兼收并蓄的发展脉络。依托价值突出、内涵丰厚的珍贵文物,推介一批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然而,在日常工作中,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该若干意见尤其对文物传播方法途径还存在研究不深,致使相关部门对隆林文物资源,无论从思想上再到措施上,还是从行动上再到效果上,仍然处于重视不够、普访不足、登记不全、备案不多、利用不多、传播不广等等的状态。
二、民族地区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是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优势资源,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筑中国梦磅礴力量的深厚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笔者建议:在今后文物保护工作中,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推动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民族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公众文物保护意识。要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文物保护法制观念,充分认识新时代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强化文物保护责任,依法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五纳入”考核和监督体系,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工作责任。要切实加大文物点(址)的巡查力度,对那些不可移动、被自然侵蚀与人为破坏严重、且大都破败不堪、触目惊心的文物点(址),要采取必要的修缮与保护措施,切实改变过去那种重申报轻管理、重新建轻维护、重经济开发轻文物保护、重重点文保单位轻一般文保单位、重点上的保护轻面上的保护、重物质遗产的修复轻非物质遗产传承,甚至文物无人过问、无人管理、无人保护的现象。要以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契机,将过去尚未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址),相应地纳入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之中;同时,对应该划定其相应的保护范围和竖立标识牌的文物、古迹点(址),要及时划定保护范围、竖立好标识牌,并做到全覆盖。
(二)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文物都应保尽保
建立健全全县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要及时建立或调整全县文物保护工作机构,形成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的常态化协调机制,要定期或不定期就全县文物保护工作召开碰头会议,听取全县开展文物保护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并切实化解文物保护问题、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和侦办文物损毁案件等。工作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切实发挥其协调、解决问题的功能,切实改变过去文物保护工作成员单位中各自为战、彼此信息交流共享不畅、联动配合工作不足、没有形成工作合力的现象,从而真正做到各类文物应管尽管、应保尽保。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文物保护的执法力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文物行政管理职责,设立或完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使之能够履行文物保护、博物馆管理、文物执法等职能。要加大文物管理部门骨干人员和系统人员业务工作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和执法水平。要注意加强对文物保护维修、修复、文物鉴定、博物馆陈展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对公安、文广旅、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的文物保护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文保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坚决查处和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错误行为。要认真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严防、严查、严办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切实提升文物法治化水平。
(四)加大经费投入,确保文物保护都落到实处
要确保文物保护工作都能够落到实处,加大经费投入是根本的保障。为此,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要求,重视加大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投入力度。有计划、按年度、分批次、针对性地将用于文物日常维修和基础修缮的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每个年度文物日常维修和基础修缮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文物管理部门要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积极主动到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汇报工作,争取上级更多资金的支持。同时,注意将有限的资金全部用在刀刃上,以提高文物保护工作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此外,要注意研究制定社会力量捐赠和举办文物事业的政策措施,努力拓宽文物保护资金来源渠道,积极鼓励并主动引导全社会热心于文物保护工作的爱心人士,乐施善行,从而让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全县的文物保护事业上来。
(五)加强科学规划,利用文物杠杆促经济发展
隆林具有极为丰富、极具魅力的民族文化资源,被誉为“刀背上的村寨”“云端上的集市”“民间文化的活化石”“活态少数民族博物馆”等美誉。为此,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文物。如德峨镇那地村老磨槽屯岩洞古人类遗址,该遗址(岩洞)是隆林人化石的发现地。隆林人化石于1979年发现,是继“柳江人”之后广西发现的第二例具有头骨和头后骨骼的古人类化石,为晚期智人类型。经测定距今约1.1万年。隆林人化石相关研究成果被评为“2011~2012年度9项世界重大考古研究成果之一”和“2021年度中国古生物学十大进展”之一。同时,该遗址(岩洞)也是1950年6月12日,匪徒200余人攻打西隆县德化乡人民政府,造成17名英烈牺牲的“德峨岩洞事件”地址。为此,应当将其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相结合,并以点扩面,进一步完善隆林文物所在乡镇旅游资源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批A级景区和特色民俗文化品牌,提升重点旅游产业资源要素,利用文物发展旅游经济,形成富有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从而有效推动我县文旅融合产业发展。同时,还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精神需求原则,妥善处理文物保护方方面面的关系,尊重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在保护中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充分保护,以切实最大化地发挥文物资源应有的社会效益。
(六)深入研究文物,拓展文物传播新方法途径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服务大局,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室内外课堂和干部教育室内外讲坛,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要有计划、按年度、分批次、针对性地实施一批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建构文物传播的新方法、新途径,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加强对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进行深入广泛研究,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让更多的文物资源活起来,并向外界推介各级各类的文物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增强各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编辑: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