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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档案法,从现行法的6章27条修改为8章53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
一、档案的定义
国家档案法对档案的定义:
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户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二、档案的特点
1、来源 (官方、半官方或非官方、个人)
2、形成条件(办理完毕、有利用价值、按一定形式整理保存)
3、形式多样。(从载体上看、从记录在载体上的方法看、从表达方式上看、从文件的名称上看、从类型上看)
4、原始记录性---主要特点
三、档案的分类
1、以历史时期划分
古代档案(1840年以前)
近代档案(1840~1949年)
现代档案(1949年以后)
2、以内容划分
文书档案
科技档案
专业档案(会计、诉讼、
人事、新闻等等)
3、按企业档案分0~9大类
0 党群工作类1 行政管理类2 经营管理 3 生产技术管理类4 财务审计 5 人事劳资类 6 工程施工类 7 科学技术研究类
四、档案工作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国家档案局
省地市县档案局
团体、企事业等档案部门
五、档案的管理
档案法第三章共用了9条对档案归属、利用、 相关
保密、鉴定进行了规定
(一)档案的归属:归国家、集体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销毁档案按程序办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三)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四)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五) 属于国家所有的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六、哪些行为属于违反档案法的?
档案法第五章共用了2条对违反档案法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违反档案法的处罚主要有: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