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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9-17 17:03:47 来源: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点击:0

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地方立法水平,现将条例草案初次审议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建议寄送、传真、电邮至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大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社区民权路200号,邮编:533400,电话:0776-8206676/8202115,传真:8207837;邮箱:llrdb2007@163.com)。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17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9月17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三章 造林绿化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生态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地、林木的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坚持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兴林富民、永续利用的原则,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高质量相协调。

第四条【林长制】 自治县全面推行林长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林长制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文体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监督、审计、工业和信息化、应急、气象以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或者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建立乡镇级林长负责的网络化管理机制,将森林资源保护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人员。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森林资源保护相关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村(居)规民约。

第七条【宣传教育】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支持自然生态教育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八条【表彰奖励】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鼓励对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采伐、非法占用林地、毁坏珍贵树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九条【保护发展目标】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采取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条【林业发展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自治县林业发展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县林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重点保护区域】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划进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公益林、石漠化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可视面等区域的林木,应当予以重点保护。

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生长的隆林苏铁、桫椤、金毛狗蕨、红豆杉等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以及具有生态保护、经济、科研等特殊价值的地径超过十厘米以上的古茶树、野生杜鹃。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区域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向社会公布。对零星分布的树种,可以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

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移植保护植物的,应当依法取得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行政许可,移植产生的费用和经济补偿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现状及变化情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开展森林资源档案年度更新工作,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与森林资源规划、保护、培育、利用和管理相关的权属证书、规划设计文本、图纸、合同、协议、森林经营方案等资料应当及时归档,依法管理。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巡护系统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巡护系统建设,划定森林综合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护林组织,落实管护资金,预防、管控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制止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使用林地,保护古树名木和野生动植物等。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资源状况,聘请护林员巡护森林。护林员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机制,明确保护范围、管控措施、管护责任人,加强管护能力建设,并在公益林、天然林周边设立保护标志。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林业经营者和其他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管护责任书或者管护协议履行其经营管护区域内的管护任务。

第十五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测预报机制,严格落实森林植物检疫制度。

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森林资源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无害化除治;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 自治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九月十日至次年五月十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县内实际天气情况设定森林防火期。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治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装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做好森林火灾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宣传。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森林火情处置】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报告火情。

发现火情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森林资源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扑救。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根据需要迅速组织森林火灾扑救队伍扑救,并按照规定报自治县森林火灾防治管理机构。

自治县森林火灾防治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迅速调动森林火灾扑救队伍进行扑救。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禁止行为】 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

(二)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祭祀烧纸、放孔明灯等;

(三)破坏、挪用、拆除、侵占森林防火设施,堵塞森林防火通道、阻碍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

(四)擅自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十九条【森林资源破坏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林地植被的行为;

(二)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三)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以及其生长的自然环境,非法采挖、毁损、盗伐、滥伐重点保护的植物;

(四)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新种植果树;

(五)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公益林、石漠化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可视面、滥伐天然林违法图斑等区域,新增种植,包括育苗和采伐后再生营造短轮伐树种;

(六)采伐天然阔叶林等天然林木,但因国防建设、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科研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除外

(七)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八)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九)在林地内新建、重建、扩建、硬化坟墓以及修建活人墓;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条【林地占用指标控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因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减少的公益林林地面积,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补充。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占用林地的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合理补偿。建设工程项目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涉及林木采伐的,应当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用地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三章 造林绿化

第二十二条【造林绿化规划及计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自治县林业发展规划和林地、林种的特点,负责编制造林绿化专项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年度造林绿化计划,划定实施区域,明确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完成造林绿化计划。对具备天然更新条件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石山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造林绿化。

第二十三条【造林绿化责任制】 自治县对下列特定区域实行造林绿化责任制:

(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由公路养护部门负责;

(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公路两侧林地各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天生桥水电站库区内侧的林地和二十五度以上坡地,由该区域农村村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负责;

(三)江河两侧、水库周围、水利渠道两旁,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水行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造林绿化措施】 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矿山废弃地、采伐迹地等为主,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加强森林抚育和封山育林,促进中幼林生长,提升森林碳汇增量。

对生态区位重要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有计划的实施退耕还林。

支持和鼓励在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中,发展乡土树种、珍贵树种、混交林等,提升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第二十五条【义务植树】 每年农历冬腊月为自治县义务植树活动月。

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科学开展国土绿化。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认捐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

第二十六条【生态补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及时足额划拨生态补偿款项;探索建立天然林生态补偿制度,对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抚育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资金、种苗或者技术扶持。

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发展民营林业,对营造的生态公益林,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和生态补偿;对营造的商品林,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七条【植物造林鼓励】 鼓励有经营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承包、转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沟、荒滩及其他宜林地,用于植树造林。

鼓励有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发展生态景观林、碳汇林、经济林。

鼓励、支持、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采叶茶树、野生杜鹃等乡土树种、特色景观树种和花卉的品种选育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植被恢复】 自治县内废弃和被关闭的采矿场、采石场、弃料场、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和“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就地恢复植被。不具备自行恢复植被技术条件的,应当申请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破坏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类经营管理】 对林地和林地上森林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公益林保护】 公益林的经营管理以提高森林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严格控制公益林中的乔木改造为竹林、灌木林。对生态环境脆弱仅适宜生长灌木林的公益林应当予以严格保护。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和康养、研学等。

第三十一条【商品林保护管理】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自治县鼓励和支持发展下列经营活动:

(一)依法采取引资、合资、股份合作制等方式发展林业规模经营;

(二)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服务、交易,促进林产品流通;

(三)将速生桉树采伐后种植油茶、茶叶、药材等,或者更新改造为乡土树种、珍贵树种。

第三十二条【林木采伐许可】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依法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过上级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乡村告示栏、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将本行政区域当年的采伐限额分配、采伐申请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等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林木采伐要求】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遵守森林采伐、低效林改造、碳汇造林、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依法完成不少于采伐面积的更新造林任务。采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内的林木,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非林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林木属于古树名木的,不得砍伐。

采挖移植林木、树蔸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属于古树名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四条【木材经营加工】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真实、准确记录木材来源、种类、数量等信息,确保木材来源可追溯。木材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主动接受政府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

第三十五条【争议处置】 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发生的本乡镇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组织之间以及跨乡镇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权属争议当事人对争议林木、林地的利用现状有异议的,由负责调解、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调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之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给予警告,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之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采挖、毁坏、盗伐、滥伐古茶树、野生杜鹃等保护植物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新种植果树的,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采取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并按照种植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公益林、石漠化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可视面、滥伐天然林违法图斑等区域,新增种植短轮伐树种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置树蔸至不能再生;按照种植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在林地内新建、重建、扩建、硬化坟墓或者修建活人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座坟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破坏或者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

护林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委任单位撤销其护林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之日起施行。《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

(草案)》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和依据

(一)旧规与上位法冲突,亟需更新适配。2001年3月14日,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于2001年7月2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实施。《补充规定》实施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2009年、2019年进行了多次修改;国务院也于2011年、2016年、2018年先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进行了三次修改。《补充规定》与修改后的上位法存在诸多“不适配”问题如,立法依据过时内容与现行政策矛盾管理机制滞后

(二)隆林生态定位特殊,亟需法治保障。隆林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丰富。境内林区广阔、牧地草盛,是我区林业重点县之一,又是油桐、杉木生产基地,年产油桐籽万担以上,具有发展林业的优越自然条件。2025年4月,自治区林业局发布的《广西2024年度市县森林覆盖率监测成果一览表》显示,自治县2024年监测值是69.26,是名副其实的林业大县。近年来,自治县立足生态资源优势,积极探索林下经济发展新路径,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扶持和模式创新,推动林下产业成为群众增收致富的“绿色银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现《补充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确保我县“生态立县、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实施,亟需制定出一部全新的森林资源保护条例。使新制定的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能够更好地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隆林部分森林资源亟需从立法层面给予保护。隆林作为“桂滇黔生态屏障”、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区,林地面积达401.66万亩(占县域面积76.03%),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280种,其中有隆林苏铁、挱椤、金毛狗蕨、红豆杉等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资源,以及具有生态保护、经济、科研等特殊价值的地径超过十厘米以上的古茶树、野生杜鹃。承载着42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如黑叶猴、黑颈长尾雉、蒜头果)的生存繁衍,其森林生态系统直接关系珠江流域水土安全。但近年来,森林资源保护面临多重挑战违法问题突出水源地生态危机石漠化治理紧迫等。

(四)立法主要依据。《条例(草案)》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还参考了《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恭城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关岭布衣族苗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朔州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的规定。

二、起草过程

《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主要过程如下

(一)高位统筹,明确方向。经自治县党委同意,2022年初,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启动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2022年7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开展《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后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考虑到国家正在着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修改,故建议自治县暂停《条例(草案)》的进一步制定工作。2024年,广西区内其他兄弟自治县,如龙胜各族自治县重新启动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3月批准了龙胜各族自治县修订通过的《龙胜各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在此背景下,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自治县党委的领导下,重新启动条例制定工作。广西民族大学立法团队在综合各地森林资源保护地方立法的最新动向,结合自治县实际,对原起草的《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深入调研,摸清实情。起草小组起草前先后赴金钟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生桥镇、革步乡等12个乡镇(保护区)开展实地调研,走访林农、护林员、林业企业代表200余人次,重点梳理水源地桉树种植、石漠化治理、跨省联防等突出问题;同时赴云南省罗平、贵州省兴义等毗邻县(市)考察,学习跨省生态保护协作经验。

(三)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共识。先后组织人大法制监察与司法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与民族工作委员会、农业农村与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林业、司法、金钟山黑颈长尾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10多个部门以及各民族学会的立法专家顾问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专题论证会4次,对“造林责任划分”“防火期设定”“法律责任幅度”等条款逐条研讨2025年7月29日,通过隆林人大微信群、自治县十六届人大代表联系群、电子邮件等向16个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和部分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收集群众意见建议30多

(四)反复修改,完善文本。立法起草团队根据调研情况和多方意见,进行多轮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一审稿。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六章共四十一个条文。1至第6章依次为总则、资源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现将有关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性的规定。《条例(草案)》明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确定条例起草的目的、保护原则、保护制度等内容,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基础原则、林长制、政府及部门职责、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总则性条文。

(二)森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第二章重点规定了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第九条)、林业发展规划编制(第十条)、自治县森林资源重点保护区域(第十一条明确对已经划进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公益林、石漠化敏感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可视面等区域的林木,应当予以重点保护)、自治县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第十四条)、森林资源破坏禁止行为(第十九条)、林地占用指标控制(第二十条)、自治县工程建设占用林地的处理(第二十一条)等内容。除此之外,该章第十六条至第第十八条还重点规定了森林防火问题,包括森林防火禁止行为、森林火情处置等。

(三)造林绿化。《条例(草案)》针对造林绿化问题设置了专章,即第三章。该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造林绿化专项规划和年度造林绿化计划,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完成造林绿化计划。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治县对特定区域实行造林绿化责任制。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造林绿化措施和要求。第二十五规定每年三月为自治县义务植树活动月。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围绕公益林和天然林生态补偿、植树造林鼓励、植被恢复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四)经营管理。《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问题。第二十九条明确自治县对林地和林地上森林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分别就公益林和商品林如何保护管理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林木采伐规则,明确采伐林地上的林亩,依法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第三十四条规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木材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法律责任。本《条例(草案)》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已经进行了比较详细、具体的规定,《条例(草案)》整体上不重复上位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在上位法被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条例(草案)》补充设置了部分法律责任。针对的违法行为主要有第十八条规定的森林防火禁止行为,第十九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新种植果、新增种植速生桉树等违法行为,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和个人不执行有关溯源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建立木材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或者伪造、涂改、毁损木材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信息等行为。行政处罚的额度总体上参考了龙胜、恭城等自治县的处罚幅度,尽量保持相同违法行为在广西区内处罚额度的一致。

(六)附则。明确生效日期,同时废止《隆林各族自治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