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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一教师职务侵占14万余元,获刑六个月!

日期:2025-06-19 11:15:33 来源:隆林融媒体中心 作者:隆林法院 点击:0

6月18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隆林各族自治县隆衢学校(以下简称隆衢学校)原聘用教师刘某娜职务侵占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娜在隆衢学校担任七年级7班班主任。2021年11月,隆衢学校发出缴纳下一学期的学费的通知,每位学生学费共计7,800元,分为预交学费2,000元与补交学费5,800元两部分。寒假期间部分家长将补交学费的5,800元转账给时任班主任的刘某娜。刘某娜收到钱款后,将部分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22年3月12日,隆衢学校财务审核发现刘某娜所带的七年级7班有25名学生的补交学费部分总计145,000元尚未缴纳到学校财务处,时任学校初中部年级主任肖某霖电话联系刘某娜,刘某娜承认该笔学费被其挪用消费,并称暂时无能力归还。2022年11月22日,刘某娜主动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者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侵占使用学校学费的事实。案发后,刘某娜个人及其家属退还65,000元给隆衢学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刘某娜自首,认罪认罚,并退赔部分赃款,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一、判处刘某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娜退赔被害人隆衢学校80,000元。

千遍告诫,不如一次旁听,为充分发挥旁听庭审在预防职务侵占中的震慑作用,中共隆林各组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县直各单位财物负责人、教师代表16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接受庭审警示教育,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编辑: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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