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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老赖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日期:2022-11-14 15:52:00 来源:隆林融媒体中心 作者:黄彩玲 点击:0

10月14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并11月11日对该起案进行宣判,一老赖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伍某福与黄某章、黄某艳、黄某彪以黄某章名下的一栋自建房屋的产权作为抵押,向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隆林农商行)贷款得180万元,履行债务到期日期为2017年2月。因超过还款日期未能偿还该贷款本息,隆林农商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8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章、伍某福、黄某艳、黄某彪返还原告隆林农商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2220849.78元。判决生效后,黄某章、伍某福、黄某艳、黄某彪不履行判决书义务,隆林农商行于同年11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对借款抵押物(房屋)进行拍卖。经流拍和公开变卖无人竞买后,2019年4月,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黄某章、伍某福共有的自建房屋作价220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隆林农商行抵偿借款本息,不足部分继续执行。

裁定生效后,被告人伍某福仍不履行交付房屋义务,2019年5月,法院作出《迁出房屋公告》、《迁出房屋通知书》等文书,而被告人伍某福收到通知书后仍不迁出该房屋。2021年4月,法院执行人员到被告人伍某福的住处,以执行裁定案件对其执行拘留,被告人伍某福竟持刀暴力拒执行。被告人伍某福拒不迁出房屋交付给隆林农商行的行为,致使该农商行合法权益受侵害。2022年,经检察机关批准,伍某福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福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福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福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视被告人伍某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伍某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伍某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普法小课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编辑:黄桦